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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起
“影视版权讲堂”正式开课啦!
本期课堂将为大家解答“版权的概念”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作品的定义”
一起来学习吧!
影视版权中“版权”的概念是什么?
“版权”一词是对“著作权”的通俗说法,最初的涵义是复制权(copyright),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多元化形式的作品出现,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权利,形成了“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影视版权”在《著作权法》上并没有直接的、明确的定义,通俗地理解,系对影视文化行业生产的文学、艺术等作品作者和相关权利人所应享有的著作权利的统称,比如对剧本的著作权、对电影的著作权、对电视剧的著作权、对综艺节目的著作权、对片头曲的著作权,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作品”是指什么?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作品”诞生之日就是著作权产生之时。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举例来说,剧本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为文字作品,歌曲等能够演唱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为音乐作品,影视行业常见的“作品”还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视剧作品、综艺节目作品、纪录片作品、海报等美术作品,等等。
本期“影视版权讲堂”就到这里
下周同一时间,敬请期待!